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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合同违约风险问题指南

信息来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27  作者:admin 点击数:1,012

一、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面临法律违约风险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在构成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上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即使将其排除在约定免责事由之外,也可适用,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三、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具有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特性。不能预见指不可抗力是一般公众根本不能预见或不能准确预见的客观现象。不能避免即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即使尽了合理注意也无法阻止其发生。不能克服指的是虽然当事人尽了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只要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均可以适用。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违约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包括情势变更和意外事件。问题就在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认定,但根据2003年的“非典”后的司法解释,多数法律人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1、本次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有很多相似之处。采取的隔离治疗观察和限制流动的处理方式相似,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后果亦有许多相似之处;

3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认定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并据此作出了众多相关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裁判。

4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也明确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以上机构的专业意见为各级法院审理涉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相信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对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形成统一认识。

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细节操作

1、充足证明疫情是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因,取证到位。根据北京汇通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5日通过驱动中国报道:“《企业因疫情合同违约有救了:首个“不可抗力”证明书出炉,非典时期有先例》” 具体情况为中国贸促会为受疫情影响的会员单位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书。一家浙江湖州企业为法国标致公司非洲工厂转向机壳体供货商,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还可能会因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商誉受到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据了解,此次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以上例为参照,企业朋友可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做好类似取证准备。

2、当事人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后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不能必然免除所有履行责任。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违约一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若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建议单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通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则由对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六、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后,违约责任的承担

1、应区别违约的时间,若因为当事人一方先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应区别不可抗力的影响,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合同违约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成功招募员工按期生产,从而逾期交货,“疫情持续期间”的逾期行为,就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供货一方应当在疫情发生时及时向收货方发函告知逾期可能,并在疫情结束后立即恢复生产尽快履约。

七、如免除了全部(违约)责任的,损失的承担

参照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合同违约损失,法院判决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分担。

八、疫情期停业期间的租金是否可减免

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响应政府相关部门的指令以及物业公司的指令暂停营业。停业期间的房租问题:

1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负,嘉定、静安、杨浦、宝山、奉贤等区纷纷出台新政,已经对中小企业房租给予适当房租减免扶持,如嘉定区政策:“对承租本区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暂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

2、承租其他主体用房的,关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纠纷,双方租赁合同中如对疫情的情形有明确约定则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若对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没有约定的,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争取。按照以往类似判例,虽然也有不予减免的判例,但结合准备有序的证据材料、法律基础及庭审思路,胜诉案件比例是较大的。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将本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减免租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认定本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

九、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

若适用不可抗力存在困难,企业也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作为抗辩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既存在相同之处,也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视疫情及政府防疫措施对具体合同的影响程度进行个别判断。对于因疫情或政府防疫措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企业可考虑援用不可抗力规则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那些虽受疫情或政府防疫措施影响,但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不过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付出额外的巨大代价的,企业可考虑援用情势变更规则,通过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应视疫情及防控措施的持续的期间、地域、行业影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建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十、有关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日常法律问题概括

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必然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该结合具体合同进行详细的分析,然后再行判定,具体合同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详细列举,以下仅举一些常见的分析角度,供大家参考:

具体合同订立的时间的影响?

例如:合同的当事人在官方首次通报病情前订立合同,一般应当认定当事人无力预见疫情蔓延升级和防控措施对其合同履行的影响;

但是,在全国或者合同涉及的履行地已经启动应急响应乃至“封城”后,当事人应当理性地考虑疫情可能对其履行合同的影响,故如其仍选择订立合同,原则上不得再将其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2的要求:“障碍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有因果关系?

因为新冠肺炎及其防控措施对不同的合同主体,不同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影响力不一样,只有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了障碍,并且一般认为对合同履行构成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障碍才能成立因果关系。

例如:某一口罩生产商在疫情前和某一口罩经销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生产商在“新冠”疫情期间根据政府的要求,生产的口罩全部被紧急征用,导致此次买卖合同不能按时交货,这个就构成了因果关系,属于不可抗力,故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赔偿。

具体合同中义务履行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因为合同中的义务履行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履行陷入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例如: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不能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民商事合同条款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意思自治优先: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合同责任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免责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

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主体均负有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特别注意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这里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和提供证明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当事人减免责任、减小损失的重要条件。

通知要“及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具体”,至少应当包括发生不可抗力的内容,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哪些方面。

不可抗力证明应当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以是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命令等)。